原告黄某乙,男,汉族,1968年3月17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庆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彭贤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
原告黄某乙因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