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滕某,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山林纠纷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陆某某等1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谌铁成,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略)田某某等24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现住(略),身份号码:x。
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因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8日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本案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肖尊启
审判员熊一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