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0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处准备取钱时,发现ATM机中有被害人程某某遗忘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x)1张,即当场在该ATM机冒用该卡领取人民币11,500元。

另查明,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账户明细查询,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自首情况,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行处理。

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陆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