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润滑油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240元。
二、本案诉讼费316元,由原告上海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