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梁XX,律师。
被告方X
委托代理人曹XX,律师。
原告陈X诉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冯芳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为上海市长兴岛两套动迁房子的装修问题产生分歧,进而发生矛盾。被告方X于2009年6月离家,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了给自己和孩子的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方X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原告家人过多干涉造成的,希望原告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能回心转意,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取名方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方X离婚。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遇事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方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章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