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甲,别名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0年5月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0年5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金博大(略)事务所(略)(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略)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0年5月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0年5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略)
辩护人李某丙、李某丁,河南金博大(略)事务所(略)(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略)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0年5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0年5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略)2010年7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略)同年9月27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略)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顺飞(略)事务所(略)(略)
原审被告人娄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略)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0年5月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0年5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略)(略)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略)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0年5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0年5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略)(略)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员指控原审被告人娄某甲、娄某乙、娄某己、赵某某、李某戊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原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略)判决为:被告人娄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娄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娄某己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戊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略)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娄某甲不服,以原判认定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为由提出上诉(略)原审被告人娄某乙不服,以其没有组织、指挥他人冲击国家机关,原判认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略)原审被告人李某戊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略)
本院认为,上诉人娄某甲、娄某乙、李某戊和原审被告人娄某己、赵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略)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崔海成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德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