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人成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监护人成某丙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申请人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成某丙、成某丁要求宣告柏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成某丙、成某丁诉称,申请人之母柏某于2004年11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柏某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住湖南省(略)。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柏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柏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柏某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成某丙、成某丁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柏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罗四平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