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周口市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百吉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百吉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百吉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柒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理需要和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及陈某某银行存款柒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