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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19XX年7月3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女,19XX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电力机车厂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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