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威新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西区中航科技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传,被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译文、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以已与被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晰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