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1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宋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金某自行解决住房;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金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