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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宋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

被告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1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宋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金某自行解决住房;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金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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