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焱,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东,男,汉族。
上诉人袁X焱与上诉人杜X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袁X焱、杜X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X焱、杜X东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X焱、杜X东撤回上诉。
上诉人袁X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
上诉人杜X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