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原审原告):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公司
上诉人刘XX、x公司与被上诉人x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代理审判员李晓颖(主审人)组成合议庭。上诉人刘XX、x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x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40元,减半收取16,820元,由上诉人刘X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