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某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某告王某各类补偿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某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骏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