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男,汉族,住(略)/X室。
被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及财产损失人民币x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