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又名欧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10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于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4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已判)翻墙入院,破门入室,盗窃凤翔县X乡X村X组刘根生家84猴香烟10盒(价值20元)、钥匙一串,赃物香烟自己挥霍。2、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郑某某(另处)三人翻墙入院盗窃陈村X村X组李周绪家银白色CD机一部(价值161元)、现金60元,所获赃款共同挥霍,赃物CD机被欧某某拿走。3、2008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郑某某三人窜至尹家务乡X村伺机盗窃作案,后翻墙入院破门入室,盗窃该村X组胡平会家上海牌机械表3只(价值90元),碟片4张(价值20元)。4、2008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郑某某二人翻墙入院盗窃尹家务乡X村X组朱乖妹家DXII照相机一部(价值90)。5、200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郑某某、王某某(另处)、张博(另处)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窃尹家务乡街道张忙绪收购站废铁50余公斤(价值175元),后将赃物废铁卖与他人,所获50余元赃款共同挥霍。6、2008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闫飞武(已判)三人翻墙入院盗窃陈村X村X组刘转彦家现金1100元,所获赃款1100元共同挥霍。7、2008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郑某某三人翻墙入院盗窃陈村X村X组屈春荣家厦新E5手机一部(价值720元)、旧手机一部(价值200元)、飞利浦剃须刀一个(价值36元),赃物手机和剃须刀由欧某某卖与他人,所获赃款挥霍。8、2008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郑某某三人翻墙入院盗窃陈村X村X组王某中家波导x手机一部(价值120元)、旧手机一部(价值50元)、旧铝线2公斤(价值20元),赃物手机由欧某某卖与他人,所获赃款共同挥霍。9、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郑某某三人翻墙入院盗窃尹家务乡X村X组黄某信家海尔手机一部(价值210元)、银项圈一个(重20克,价值116元)、银镯子一个(重8克,价值46.4元)、玉镯子一个(价值50元)、铜镯子一个(价值10元)、美猴王某烟一条(价值50元)、84猴香烟一条(价值20元),所获赃物销售与他人,所获赃款挥霍。10、2008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张平智(已判)翻墙入院盗窃渭滨区X镇X组吴彦荣家硬猴王某烟27盒(价值108元)、瓷盘子两个(价值20元),所获赃物以100余元卖与他人,赃款共同挥霍。11、2008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闫飞武三人翻墙入院盗窃尹家务乡X组马香家现金570元,84猴香烟一条、美猴王某烟一条及茶叶半斤(共价值110元),所获赃款赃物均挥霍。12、2008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张平智、张利沙(另处)三人窜至南指挥镇X村伺机盗窃作案,后张平智、张利沙在附近等候,欧某某翻墙入院盗窃该村X组王某宁家现金100元,黄某项链一条(重9.17g,价值2255.8元),黄某坠子一个(重2.71g,价值666.7元),黄某戒指一枚(重5.7g,价值1402.2元)、联想PT08手机一部(价值100元),赃物黄某戒指由张平智以450元卖与文涛(已判),赃物黄某项链、黄某坠子由欧某某、胡小岗以840元卖与文涛,所获赃款均挥霍,赃物手机破案后追回并发还失主。13、2008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翻墙入院盗窃南指挥镇X村X组段明祥家现金500元,84猴香烟、白沙烟各1包(价值11元),所获赃款赃物均挥霍。14、2008年7月6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张平智三人经事先踩点预谋在凤翔县城富强花园盗窃作案,后胡小岗翻墙入院进入富强花园,以爬阳台形式进入该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辛国栋家盗窃中兴CT05手机一部(价值540元)及银行卡、医保卡、身份证等物,同晚又盗窃该楼X单元X楼东户张建锋家黑色金猪二哥大手机一部(价值42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赃物手机丢失,银行卡、医保卡、身份证等物丢弃。15、2008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胡小岗、张平智三人窜至长青镇X村伺机盗窃作案,后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窃该村X组董智刚家价值225元的香烟、剃须刀等物,所获赃物均挥霍。16、2007年冬季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郑某某翻墙入室盗窃宝鸡市渭滨区X镇X组黄某权家400元现金及黑色布包一个。17、几天后,被告人欧某某又伙同郑某某翻墙入室盗窃宝鸡市渭滨区X镇X组吴月萍家CECT白色上翻盖手机一部(价值784元)及橡胶手柄匕首一把。后将手机以50元销赃,匕首丢弃,所获赃款挥霍。

以上被告人欧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17起,价值x.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胡小岗、张平智、文涛、闫飞武供述;被害人刘跟生等17人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合格证、发票、凤翔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公室证明、宝鸡市卷烟零售明码标价价目表、凤翔鑫园珠宝行证明、凤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凤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有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欧某某实施第16宗、第17宗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01月24日起至2013年0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格利

人民陪审员李双福

人民陪审员张振华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毋峰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