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春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现年13岁,二女儿现年9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因感情不和,2008年初我提出离婚诉讼,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法律要求间隔时限已过,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为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告曾经在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现经过六个月又提出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查王某某长女吴XX笔录一份,以此证明吴XX一直跟随王某某生活并且愿意由母亲王某某抚养。
庭审时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春节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吴X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吴XX。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于2008年在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4月14日原告王某某又在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两间平房(带大门、院墙及楼梯)。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曾经于2008年在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4月14日原告王某某又在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后长女吴XX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并且其明确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吴XX由原告抚养为宜,婚生次女吴XX,长期跟随被告母亲生活,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原、被告互不承担。共同财产两间平房(带大门、院墙及楼梯),原告自愿放弃,该行为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该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对于原、被告其他财产情况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因被告未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敏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吴XX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吴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互不承担。
三、共同财产两间平房(带大门、院墙及楼梯),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武
人民陪审员:刘培亮
人民陪审员:陈雪贯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苏连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