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姜某自愿离婚;
二、在原告蒋某处一枚戒指归原告蒋某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世静
审判员殷萍
代理审判员钱伟菊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