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汉族,浙江省湖州市X街道酒厂弄X室。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浙江省湖州市X街道酒厂弄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人民币2360.20元、误工费人民币525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元,由被告杨某、被告杨某负担,该款被告谷艳雯、被告谷根宝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