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97-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照炯,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庐松,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840.50元,诉讼保全费5520元和其他诉讼费9704.30元,共计(略).8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840.50元,退还给原告刘某某。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徐波
二○○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