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汉族。
被告黄X萍(系原告之女),女,汉族。
被告黄X燕(系原告之女),女,汉族。
被告黄X海(系原告之子),男,汉族。
原告杨XX与被告黄X萍、黄X燕、黄X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夏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韩璐担任记录。原告杨XX、被告黄X萍、黄X燕、黄X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南宁市X区X路X号X栋XX单元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35.9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x、x-X号)的房产系原告杨XX与被继承人黄XX的夫妻共同财产,黄XX死亡后,该房产属于黄XX遗产的部分,原告杨XX与被告黄X萍、黄X燕、黄X海享有继承权。
二、被告黄X萍、黄X燕、黄X海自愿放弃位于南宁市X区X路X号XX栋XX单元XXX号房屋中属于黄XX遗产部分的继承份额。
三、位于南宁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X号房屋的房产份额全部归原告杨XX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1631元,由被告黄X萍、黄X燕、黄X海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夏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