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甲。
委托代理人申某乙。
被告钱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申某甲诉称:被告自2006年7月起向原告承租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双方书面确认之租期至2011年1月4日止。租赁期间,被告欠付各项租赁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就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租人民币55,554元,并就欠租偿付原告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清结水、电、煤、有线费等,并对损坏之洗衣机、空调、排风机予以修复。
被告钱某对原告诉请均予认可,并要求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某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支付原告申某甲截至2010年12月4日之尚欠租金及其利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钱某支付原告申某甲截至2010年12月4日之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水、电、煤、有线费暂计人民币3,000元(届时按实结算);
三、被告钱某对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内所损坏的洗衣机、空调、排风机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钱某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9元,减半收取,被告钱某负担人民币594.50元,本院退回原告申某甲人民币594.50元。
上述四项均于2011年3月10日之前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慧
书记员侯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