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
申请执行人沈某。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人民币x.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x.6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某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月琴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王伟毅
审判员吴月琴
书记员陈江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