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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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周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

申请执行人沈某。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人民币x.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x.6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某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月琴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王伟毅

审判员吴月琴

书记员陈江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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