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女儿王某烨出生,婚后感情尚可。自2009年开始,被告制造家庭矛盾,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王某烨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女儿王某烨出生。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和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夫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称自2009年开始,被告制造家庭矛盾,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应相互信任、积极沟通,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梁珍
代理审判员申晓娟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