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女,20岁。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21岁。
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耀宗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任某与郑某某于2008年7月7日未达法定婚龄,隐瞒真实年龄在上蔡某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至申请之日仍未达到法定婚龄。
本院认为:任某与郑某某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采取虚报年龄进行婚姻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任某与郑某某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耀宗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