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兴安县X镇X村X村。身份证号码:(略)X。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区支公司、汪某、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区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标的款847元,被执行人汪某、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