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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陈某与被告曾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陈某与被告曾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曾某所有的炎陵县某某木业加工厂,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略)X号X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醴房权证来龙门字第(略)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曾某所有的炎陵县某某木业加工厂,在本院查封该加工厂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该加工厂不得进行抵押、质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变卖厂内所有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学华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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