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莆田标准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柳某与被执行人莆田标准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标准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八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延期支付的和解。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高如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