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土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纪铁,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昌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枫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苏州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昌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证据保全费5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略)元,由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韩军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