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峰,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干部。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
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缴)。
审判长杜咏霞
人民陪审员韩军
人民陪审员马杰
二O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