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大学文化,北京市第九中学图书馆组长,住(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单元X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六年九月六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俞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某某系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俞某某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俞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俞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俞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高嵩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