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沈民一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
原审被告:丛XX,男。
原审被告:沈阳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刘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XX字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青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马晨光
XX年X月XX日
书记员王某丹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