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扈某某,女,55岁,汉族,农民。
原告:阮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
被告:陕县公安局。
扈某某、阮某某诉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扈某某、阮某某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扈某某、阮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扈某某、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扈某某、阮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刘毅
助理审判员肖某祥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