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1年生,汉族。
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9)西执字第403—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东户的商品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吴某于二OO九年十一月八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东户,建筑面积为127.42m2,产权证号为x的一套商品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审判员:赵克伟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