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不明,公告后不知下落,申请人李某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克伟
审判员:祁伟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