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徐州市东森工业控制研究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川,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徐州飞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东森工业控制研究所诉被告朱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东森工业控制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960元。
审判长高艳华
代理审判员蔡仑
代理审判员胡慧平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