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无前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12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出售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在正阳县X乡X街经营的音像店中出售淫秽光盘,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场查获并扣押光盘178张,后经送检鉴定,查获的光盘中的176张光盘系淫秽光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郭某、吴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驻马店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偶犯以及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徐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