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某、霍某某之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霍某某、张某、霍某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霍某某、霍某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霍某某在西华县X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西夏信用社的存款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