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白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晋江市X村。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灿,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某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0元,由原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泰成
审判员赵三岗
代理审判员刘云光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