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朱章国,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张某,男,39岁。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申请人为此提供了被申请人给其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某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人签章:张某,2009年7月1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张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