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能,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飞亚达灯饰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雷,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于2006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保全费104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025元,由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吴某
代理审判员韩军
二○○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