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系被害人伍某叶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略)。系被害人伍某叶之母。
以上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伍某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邵阳市第九中学退休教师,住邵阳市第九中学宿舍。系上诉人伍某某之兄。
诉讼代理人肖某忠,湖南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略)大祥区教育局大楼。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略)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略)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某、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本院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某、唐某某与黄某乙就黄某乙个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9日中午12时25分,被告人黄某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x号四轮货车,沿本市大祥区X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华夏田园北门口地段时,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将由北往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伍某叶撞倒并碾压,致伍某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安全原因,应负主要责任,伍某叶在未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黄某乙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某、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x元(即x.2元/年×20年),丧葬费为x元(即1839.7元/月×6个月),共计人民币x元,黄某乙于2009年10月12日已付安葬费x元。黄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黄某乙,该车辆于2009年4月28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险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原判采信证人刘某丙、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丁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医学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及户籍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黄某乙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黄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某、唐某某人民币x元。扣除黄某乙已支付的x元,尚欠的x元,限黄某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某、唐某某死亡赔偿金x元。此款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黄某乙上诉提出“原判量刑偏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某乙于2009年4月购买了1台时风牌四轮货车,该车辆于2009年4月28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险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黄某乙于2009年4月29日在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车辆行驶的相关手续,车牌为湘x,所有人为黄某乙。2009年10月9日中午12时25分,黄某乙驾驶湘x号四轮货车,沿本市大祥区X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华夏田园北门口地段时,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将从湘x号公交车下车,并从该公交车身后与湘x公交车车前的间隔道路上由北往南横穿马路的伍某叶撞倒并碾压,致伍某叶受伤后,黄某乙向邵阳市公安局接警中心电话报案。伍某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伍某叶系外力作用致头部、胸部多脏器损伤死亡。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伍某叶在未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黄某乙于2009年10月12日支付伍某叶安葬费用x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乙与伍某某、唐某某就黄某乙个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伍某某、唐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对黄某乙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2、邵阳市交运司法鉴定所邵交运(2009)交鉴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证明了湘x车前轮制动力下降,后轮制动力不平衡,均不符合x-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事故时车速约为每小时56千米;
3、(略)人民司法鉴定所邵人司鉴所(2009)病鉴字第X号尸检意见书,证明了死者伍某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水,颅骨多发性骨折,左肺挫伤,左二、五、六、七肋骨折,检验结论:死者伍某叶系外力作用致头部、胸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4、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邵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黄某乙及死者伍某叶在本次事故中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证人刘某丙、谢某某、吴某某、刘某丁证言,均证明案发当天,他们目睹伍某叶从湘x号公交车下车,从该公交车身后与湘x公交车车前的间隔道路上由北往南横穿马路时,被黄某乙驾驶的湘x四轮车撞倒并碾压;
6、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强制保险单,证明了湘x时风牌四轮货车系黄某乙所有及该车辆的投保情况;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了案发后黄某乙用号码为x的手机向邵阳市公安局接警中心报案;
8、上诉人黄某乙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吻合;
9、户籍资料,证明了上诉人黄某乙及被害人伍某叶与上诉人伍某某、唐某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10、领款证明及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证明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乙的亲属代为赔偿,取得伍某某、唐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黄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乙的亲属代为赔偿了伍某某、唐某某经济损失,双方就黄某乙个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伍某某、唐某某的谅解,伍某某、唐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对黄某乙从轻处理,并建议判处缓刑。根据黄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黄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黄某乙个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新情况,本院对黄某乙的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大祥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黄某乙的定罪部分及第三、四项,撤销(略)大祥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黄某乙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即黄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某、唐某某人民币x元,扣除黄某乙已支付的x元,尚欠x元,限黄某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上诉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某忠
审判员罗庆群
审判员周林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汪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