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因涉嫌猥亵儿童,2009年7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军、岳爱芳、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该案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延期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乘蔡XX到其家中玩耍之机,将其骗至二楼卧室抠摸蔡XX(女,生于2000年4月10日)阴部,对其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给她往身上抹花露水时,花露水流到她阴部了,我用手无意中碰住她的阴部,我没有用手抠摸她的阴部。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4日下午,被害人蔡XX(女,生于2000年4月10日)去被告人李某某家找李某某儿子玩耍,其儿子不在家,被告人李某某乘无人之机,将其领到二楼卧室内,把该女姓坐在其腿上看手指纹,又给该女背部抹花露水,并用手抠摸蔡XX阴部,对其进行猥亵。后被告人李某某给蔡XX人民币两元,并交待该女回家后不让其给家人说此事。被害人蔡XX当晚由于阴部疼痛而向其祖母诉说被李某某用手抠摸其阴部的事实,7月18日被害人祖母樊XX领着蔡XX向公安机关告发。2009年7月18日、7月20日分别经禹州市妇幼保健院、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蔡XX1-6点处处女膜裂伤。为此被害人花去检查费、医疗费共计46.52元。经禹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显示,从提取的床单及被害人的裤头上均未检出人精斑。附带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蔡XX陈述:……李某豪的爸摸我的下边(阴部)了,摸后用手抠了那里……那天我去他家玩,他说二豪不在家,我们上到二楼,他把我放到他腿上,他手插到我的短裤里摸我的那地方(阴部),我说老疼,不让他摸,他又叫我的短裤脱掉,用手摸我的那地方,用手插我的那里,我说可疼,一会儿,他给我了二元钱,说回家不要对你奶说,我回家后,因为这事我睡不着觉,肚子疼,那里也疼,解手也疼,我就对我奶说了,他只用手摸了,没有用其他东西理我。
7月19日的陈述同上。7月22日由蔡XX之祖父母蔡XX、樊XX,之姑蔡某晓,之叔蔡某卫又到褚河派出所报称李某某用手抠摸该女阴部后又实施奸淫。
2、证人樊XX证言:同蔡XX的陈述一致,证明了案发当晚11时,其孙女蔡XX给其说了下午在二豪家玩时,二豪他爸李某某用手抠摸她的阴部,没有用其他东西理她的事,并且艳珂还讲了李某某摸后给她两元钱,让她回家不让把此事告诉奶奶,及得知此事后报案。7月22日又领其孙女蔡XX向褚河派出所陈述李某某用手抠摸阴部后又实施奸淫。
3、证人蔡XX证言:同樊XX的证言一致。均证实了案发当晚知道自己的孙女在李某某家中,被李某某用手抠摸阴部。7月22日又领其孙女蔡XX向褚河派出所陈述李某某用手抠摸阴部后又实施奸淫。
4、证人刘XX、赵XX(医生)证言:均证实被害人蔡XX处女膜破裂形成的原因有多种情况。
5、证人蔡X的证言:证明此事发生后,双方均找其反映此事,让从中说和。
6、证人蔡XX、王XX的证言:均证明7月2涮昶Y女蔡XX给她诉说李某某用手抠摸阴部后又实施奸淫。
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7月14日下午,蔡XX到我家找我二儿子玩,我儿子不在家,我叫她上到二楼,我坐到沙发上,我把她拦到我的怀里,让他坐在我的腿上,我说叫手伸给我,我给她看看她的手上是簸箕还是斗,我看了看说你的手上都是簸箕,这时,我看见她的胳膊上身上都是蚊子咬的小红点,我就对她说去到屋里我用花露水给你抹抹身上的红点,我就把她喊到我儿子住的房间,她趴在我儿子的床上,我用花露水往她身上抹,抹完后,我又用手摸她的阴部,可能手上有花露水,她说有点疼,她说她回家,她奶不让她在外面太长时间,我怕她告诉家人,我就给她二元钱,两张一元的纸币,我说给这二元钱,回去别对你奶说,说了她打你,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我的生殖器没有和她接触…我用手抠她的阴部
2009年7月19日凌晨0点至凌晨6点作了两次供述,均供述了猥亵蔡XX的犯罪事实,2009年7月20日、7月25日、7月30日3次供述,均同前两次供述一致。
8、禹州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2009年7月20日诊断证明、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009年7月18日诊断证明均显示了蔡XX外阴幼女型处女膜裂伤、外阴轻度红肿、充血的事实。
9、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显示两张一元的纸币、花露水瓶、床单、裤头、作案现场的照片、户籍证明,物证检验报告,报告上显示:从提取的床单、裤头上均未检出人精斑。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检查费单据及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书,领款条,撤诉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案从时间、地点、犯罪情节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直接故意构成,并且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客观上以淫秽下流的方法实施用手抠摸的行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用手抠摸该女阴部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民事赔偿,被告人李某某之妻何秀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及一切经济损失x元,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建国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