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曾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1元,由原告北京某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