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山东烟台市莱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杰某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慧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向原告另行赔偿经济损失x.07元;
二、本案受理费9566.33元,减半收取4783.17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莉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