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厦门西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路X号之一(宝龙一期)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非洲海上承运人有限公司((略))。
申请人厦门西凌海运有限公司称,2005年2月19日,其与被申请人非洲海上承运人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但被申请人无故提前还船,造成了申请人租金损失约500万美元,根据上述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已在英国伦敦提起了仲裁。被申请人所期租的“(略)”轮将停泊在上海港,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负责“(略)”轮的燃油等营运费用。为此,申请人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略)”轮上的重油600吨和柴油20吨。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5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限额为5万美元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厦门西凌海运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扣押“(略)”轮上属于被申请人非洲海上承运人有限公司((略))所有的重油600吨和柴油20吨;
三、为使所扣燃油获释,被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供15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