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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钻石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钻石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钻石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3日,被告赊购原告价值x元货物,2010年11月10日被告赊购原告价值x元货物,并将豫x汽车抵押给原告,以上欠款共计x元。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欠款。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2、被告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豫x汽车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向原告赊购货物,于2010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郑州钻石货款x元正(2010.8.13)下星期三(2010.8.18)把所欠货款给于还清。豫x。2010年11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高某今欠郑州钻石货款x元整,本月11.30至前结清,否则自愿将予x汽车一部抵押与郑州钻石公司。上述欠款共计欠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拖欠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赊购货物,本应按期予以偿还,但被告拖欠原告欠款至今,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自愿在未按期还款之时将其所有的豫x汽车一辆抵押给原告,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该抵押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要求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钻石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欠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被告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伦祥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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