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航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正雄,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略)”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航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5年11月7日扣押了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上海港的“(略)”轮。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航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解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上海港的“(略)”轮的扣押。
海事请求保全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航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