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35岁。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长龚丽曼
审判员周桃初
审判员钟某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