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房产开发经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